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源使用和管理,明确退出方式、回购价格、实施程序、规范使用、腾退收购等内容,建立健全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制度。
《通知》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流转价格,在回购价格的基础上由轮候库内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加利息、减房屋折旧的方式进行核算。其中,原购房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额以原购房价款为基数,按照每年1%计算。
按照人民银行现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折旧率1%计算,回购价款每年可稳定增长0.5%。例如,在京口路项目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保障性住房,并于办理不动产权证5年后申请回购,此时的回购价格将为102.5万元,累计增值2.5万元,折合每年5000元。这种综合考量购房资金成本和房屋正常折旧的定价方式,更多考虑了购房人的实际利益,确保在房源退出时不受市场房价影响。
轮候库内挂牌流转的条件为购房家庭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并经共同申购家庭的成员同意,即可转让给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内部流转除限定转让对象外,不限制房源持有时间,大大降低了房源退出的难度。
《通知》表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购房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由政府指定的实施主体回购:挂牌转让满1年后确无人购买的;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确需筹措医疗费用的;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因婚姻或继承等原因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通知》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或继承人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未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未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便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性质不变。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减房屋折旧计算,不再考虑利息因素。同时,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的,产权人应腾退房屋,由实施主体收回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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