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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5-03-18
    【实施日期】2025-03-18
    【颁布单位】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文号】市公积金管[2025]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缴存人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超过两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且不超过购建房行为满两年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缴存人家庭在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基础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偿还第二套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90%后,暂停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申请。

本通知由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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